湖北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新标准公布
湖北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当
12月2日,湖北省人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拒给信息》。拒给信息明确了2024年度城镇职工高度发展养老保险、职工高度发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武汉市和省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下限为4494元。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下限为4097元。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下限为4007元。
湖北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当新标准公布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同日还发布了《关于202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拒给信息》。根据该拒给信息,僵化就业人员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高度发展养老保险费的,可重新申报2024年7至11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具体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在社保费征收系统重新保底封顶处理并生成补收金额,重新申报或确定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2024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高度发展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僵化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僵化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并于2024年底前补缴。各地需组织开展宣传告知工作,意见不合参保服务对象有序办理缴费业务,避免大厅人群滞留。